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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2014-05-07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

德恒王剑锋律师

 

注:此文在高慧律师博文基础上整理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主要法律问题,在此表示感谢。

“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1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须补充办理无形资产出资手续。

2、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评估

1)资产是否实际转移至公司,关注评估作价的依据,是否有设备购进发票,如为外资企业,是否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物价核准单据。

2)若无法提供签署发票、单据,供应商尚存在的,能够进行访谈、函证,确认实物是否真实出资、出资作价,调查实物是否与同期、同类实物价格相当。

3)如无法查证实物是否实际出资、价格是否公允,建议相关股东以现金补足。

3、现金出资

如企业历史上,股东以现金形式出资,没有银行流水、验资报告无银行进账单,企业无法提供该等现金的用途且无有力证据支撑的,建议股东以现金形式补足。

4、某些地区工商局不同意补足出资的方式

某些地区(如上海、潮州)的工商局不同意股东因历史上现金出资证据不足而以现金形式补足出资的,建议股东仍以现金形式出资,经会计师进行验资,在历史沿革中如实披露。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企业在历史过程中存在评估调账

1)非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阶段

非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评估调账,但需连续运营两个会计年度。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阶段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进行评估调账,但业绩不能连续计算,需要在评估调账后完整运营两个会计年度。

3)持续经营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评估调账的,否则公司就净资产进行评估增值后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充实性很难得到保证,一般情况下可由股东相应补足出资;但若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评估调账,当然,调账后,需要完成运营两个会计年度。

 

2、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3、改制时净资产已经低于注册资本

我国目前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要求,部分企业改制时净资产存在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建议企业可以先进行增资,再进行股改,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增资,但由于负面效果及公告程序的时间成本,更多企业愿意选择先增资再进行股改。

 

4、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因为“新三板”并不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实践中挂牌的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盈利,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做成盈利而虚构部分业务合同。建议公司不要为了做盈利而虚构合同,得不偿失。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新三板”挂牌企业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开具近两年及一期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

1、尽快根据会计师的意见调整为查账征收。

2、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主要为家族成员。

1、建议在股改的时候规范公司的三会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公司管理层或者外部董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亲属担任。

2、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凡是被罚款以上的处罚,均需要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关注税务处罚、工商、环保处罚。

3、董监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失信行为。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设立过其他公司或者在其他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可能因为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企业未及时申报纳税而导致公司列入非正常户的情形。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被列入黑名单而不能在拟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

2、如果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处以公开谴责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担任董监高不受限制。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归还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出具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等。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2、“新三板”企业挂牌前,公司股份可以依法办理质押贷款,但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1 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

1、关注直接股东是否符合本条情形。

2、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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