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顺利审结了两起因破产案件取回权行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案件,这是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株洲地区法院适用新法规定的程序,首次在破产程序中,启动诉讼程序,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申请取回权人提起的所有权确认民事诉讼进行受案审理。
在株洲中院审理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案期间,湖南省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株洲人民药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向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在破产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医药大厦”部分房屋面积主张取回权,破产清算组对两申请人的请求进行核查后,分别对两申请人作出了部分认可及不予认可申请人取回权的通知。两申请人不服破产清算组所作出的通知,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前的诉讼程序,两申请人只能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并由该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此类案件不再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查,而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两申请人收到破产清算组的通知后,即分别向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已经登记在破产人湖南海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医药大厦”部分房屋确认所有权归属于两申请人。
株洲中院受理后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湖南省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株洲人民药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背景解说:
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涉及破产中的权益之争,并通过两审终审制的诉讼程序使争议得到最终的定论,是修改后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中的一个亮点。株洲中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是株洲地区法院首次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审结因破产案件取回权行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案件。从诉讼过程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权益之争的诉讼程序设置更为科学,也更有力于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充分保护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今后,类似于破产程序中取回权行使的抵消权、别除权、撤销权以及无效行为的认定一旦发生争议,均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启动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