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债务人 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 的申请,已于200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并于2007年5月10日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收到本院债权申报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本院申报债权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召开(会议地点另行通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报债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92号;联系人:吉萍;联系电话:0371-6599544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 第八版
刊登日期: 2007-09-30
上传日期: 2007-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