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 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 的申请立案受理该公司破产一案,并于2007年5月10日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召开(节假日顺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 第七版
刊登日期: 2007-05-23
上传日期: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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