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公司并购 | 公司清算 | 公司诉讼 | 股权转让 | 在线咨询
您的位置:首页 > 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06-07-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
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002年12月27日

 

 最新更新新闻
·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及主要
· 千业律所同河南交通广播合作
· IPO遇阻之后 恒基光伏破产
· 海鹤药业正式启动司法重整
· 北京国资委批复首钢重组 小
· 中担担保重组大限已到 若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
· 常州丰岛置业被迫遭破产清算
· 债务缺口达41亿 台行政机构
· 抚顺特钢二股东已无财产可供
 
 精典案例分析
· 常州丰岛置业被迫遭破产清算
· 抚顺特钢二股东已无财产可供
· 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 华夏证券破产首度分配 200债
· ST锦化或成今年首家重整公司
· 九知行淘金引发抛盘 ST银广
· 日航亏得仅值一架飞机 负债2
· 日航摘牌发出三重警讯
· 双龙破产留给中国海外并购的
· 东星航空宣告破产 成为中国
 
---------------------------------------------------------------------------------------------------------------------------------

网站名称:公司并购破产网 www.qypcw.cn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 - 2024
地址:中国·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民生西街交叉口便民服务中心5楼
电话:0371-65786320 传真:0371-65786301
豫ICP备19037552号-2
网站技术支持:所网络部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