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受理了债务人 郑州富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破产还债一案,经审查于2006年2月16日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该企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三庭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应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传日期: 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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